辽宁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二章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第二十条有效鉴定机构应当在依法登记的业务范围内执业,受理委托不受地域限制。鉴定机构不得指派本机构以外的鉴定人或者不具备鉴定资格的人员承办鉴定业务。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中按照其登记的执业类别从事鉴定业务。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