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鉴定人执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接受所在鉴定机构指派,按时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出具司法鉴定意见并对鉴定意见负责;

(三)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四)依法回避;

(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依法出庭,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七)按照规定承办司法鉴定援助案件;

(八)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所在鉴定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