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鉴定人执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二)拒绝接受不合法的鉴定指派和鉴定要求,拒绝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三)实施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勘查和模拟实验;

(四)保留不同鉴定意见;

(五)参加鉴定业务教育培训;

(六)获得合法报酬;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