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二章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第十八条有效鉴定人执业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二)拒绝接受不合法的鉴定指派和鉴定要求,拒绝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三)实施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勘查和模拟实验;(四)保留不同鉴定意见;(五)参加鉴定业务教育培训;(六)获得合法报酬;(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