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四章 贸易便利化与转型升级第二十一条有效海关应当为区内的下列贸易业务建立便利化的监管制度:(一)转口贸易;(二)海运货物直接运输;(三)中资非五星旗船沿海捎带业务;(四)超大超限货物;(五)企业研发所需进口设备及材料;(六)其他可以实行便利化监管制度的贸易业务。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