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四章 贸易便利化与转型升级第二十二条有效海关应当创新区内检验检疫监管制度,提供下列便利服务:(一)施行保税展示交易货物分线监管、预检验和登记核销管理模式;(二)推动建立检验检疫证书国际联网核查机制;(三)逐步实行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检测结果采信制度;(四)推动建立基于企业诚信评价的货物抽验制度;(五)一线主要实施进出境现场检疫、查验、处理和重点敏感货物检验工作;二线主要实施进出口产品检验和监管;(六)其他为市场主体提供的便利服务。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