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海关应当创新区内检验检疫监管制度,提供下列便利服务:

(一)施行保税展示交易货物分线监管、预检验和登记核销管理模式;

(二)推动建立检验检疫证书国际联网核查机制;

(三)逐步实行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检测结果采信制度;

(四)推动建立基于企业诚信评价的货物抽验制度;

(五)一线主要实施进出境现场检疫、查验、处理和重点敏感货物检验工作;二线主要实施进出口产品检验和监管;

(六)其他为市场主体提供的便利服务。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