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仰天岗国家森林公园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8年12月26日
- 施行日期
- 2019年1月1日
- 条文数
- 2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8年10月26日新余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9日江西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旅游、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文化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森林公园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日常管理活动。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中国国家森林公园专用标志,并对森林公园的范围进行公示和标界立桩,在危险地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在森林公园内,不得进行商品房开发,不得修建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在森林公园核心景观区和重要景点内,除必要的保护和辅助设施外,不得修建其他工程设施。对在森林公园设立前或者总体规划实施前已建的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依法进行改造、拆除或者搬迁。
(一)毁林开荒和采矿、采石、采砂、采土;
(二)刻划、污损树木、岩石和文物古迹及新建、改建坟墓;
(三)砍柴、放牧,擅自采折、采挖花草、树木、树根(兜)、竹笋、药材等植物;
(四)抚育和更新性质以外的林木砍伐;
(五)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
(六)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园内设施;
(七)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倾倒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
(八)焚烧香纸蜡烛、燃放烟花爆竹,在非指定的吸烟区吸烟以及其他野外用火;
(九)经营餐饮活动;
(十)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
(十一)擅自围、填、堵、截自然水系;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一)违反第三项规定,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或者补种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擅自采折、采挖花草、树木、树根(兜)、竹笋、药材等植物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二)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责令补种砍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砍伐的树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砍伐树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三)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四)违反第八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七项规定,超标准排放废水、废气,倾倒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九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