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在危险地段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安全警示标识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