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旅游、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文化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森林公园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日常管理活动。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中国国家森林公园专用标志,并对森林公园的范围进行公示和标界立桩,在危险地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