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接受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的指导和安排,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相应的任务;

(三)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声誉;

(四)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人格尊严,不得泄露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

(五)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六)不得利用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