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二章 志愿者第十条有效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二)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必要的物质条件和安全保障;(四)接受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五)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六)有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七)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