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检验、工商行政管理、邮政管理和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监督检查,对烟花爆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处理,打击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烟花爆竹相关行业协会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