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的安全管理。

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的安全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