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