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按照烟花爆竹市场价值计算不满一万元的,处一万元罚款;(二)按照烟花爆竹市场价值计算每增加一万元以下,处增加一万元罚款,最高处以五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