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处二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的两倍罚款,最高处以十万元罚款。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