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申请予以许可的;

(二)对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四)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