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申请予以许可的;(二)对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四)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