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构)筑物、在建工地、河道、人员密集场所、地下管网等投掷烟花爆竹;
(二)不得妨碍行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三)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点、易燃易爆物品投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楼道、走廊、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六)不得违反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燃放时间和种类的规定;
(七)不得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