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燃放级别依法向市、县(市)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