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下列区域除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限制燃放点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浈江区:由北江河道经武江河道、S246省道、S248省道、X797县道、韶关北环高速、323国道、Y178乡道、五矿路、花寨路、X849县道、莲花大道、312县道、南韶高速至S248省道所围成的区域,其中福帝园除外;
(二)武江区:由十里亭大桥经武江河道、北江河道、京港澳高速、沐溪大道、沐溪一路、新323国道、武广高速至X313县道所围成的区域,莞韶园武江片区;
(三)曲江区:由六祖大道经六祖桥、狮岩三路、狮岩二路、狮岩一路、明珠桥、沿堤二路、沿堤一路、马坝大道南、站前西路、站前路、马坝大道中至马坝大道北所围成的区域。
市人民政府在确定烟花爆竹限制燃放点、燃放时间和种类时,应当科学论证,广泛征求周边群众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