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军事管理区周边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地点;(二)韶关学院校区、韶关市技师学院校区、韶钢生产生活区、韶关冶炼厂生产生活区;(三)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市、县(市)人民政府在划定和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时,应当科学论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