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运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宣传。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学校加强对学生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常识的教育。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群众进行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燃放安全常识的宣传。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