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途径,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对查证属实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保密。对于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