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烟花爆竹批发点的布点规划,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烟花爆竹零售点的布点规划,规划布点应当遵循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

烟花爆竹禁放区内不得许可经营烟花爆竹。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