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市、县(市、区)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途径,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
对查证属实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保密。对于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