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划条件及相关要求,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对建设单位和个人申报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定。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重新核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