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建设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调整规划用地性质或者容积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进行调整: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调整或者修编,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或者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