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建设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调整规划用地性质或者容积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进行调整: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调整或者修编,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或者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