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在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再重新核提规划条件,但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以拍卖、招标等方式依法处置不动产的,负责处置的机构应当事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标的物所附着地块的相关规划条件,并在拍卖、招标等文件中予以明确。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