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有禁烟标识的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罚款。

前款规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