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在城市道路及两侧、公园等公共场所抛撒冥纸,焚烧冥纸、逝者遗物和其他丧葬祭奠物品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