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按照规定给予处理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