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擅自堆放、摆放、晾晒粮食、海产品、渔网及其他物品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逾期未清理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