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在住宅小区内擅自占用业主共用的道路、场地停放机动车、设置地锁等,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