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行人、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或者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行人予以警告,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二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