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一)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礼让行人的;(二)驾驶机动车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信息、观看视频的;(三)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向车窗外抛洒物品的。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