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礼让行人的;

(二)驾驶机动车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信息、观看视频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向车窗外抛洒物品的。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