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礼让行人,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信息、观看视频;

(二)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向车窗外抛洒物品;

(三)行人、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非机动车逆向行驶;

(四)占用消防通道停放机动车;

(五)在住宅小区内擅自占用业主共用的道路、场地停放机动车、设置地锁等;

(六)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携犬到户外活动时不束犬链(绳)、不由成年人牵领、不及时清除犬粪等;

(七)乱贴乱画,乱扔垃圾,随地吐痰、便溺;

(八)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擅自堆放、摆放、晾晒粮食、海产品、渔网及其他物品;

(九)在城市道路及两侧、公园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小区抛撒冥纸,焚烧冥纸、逝者遗物和其他丧葬祭奠物品;

(十)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有禁烟标识的场所吸烟;

(十一)损毁、破坏文物古迹,扰乱旅游秩序等;

(十二)其他需要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