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一条有效鼓励下列文明行为:(一)见义勇为;(二)参加赈灾捐赠、扶贫济困等慈善公益活动;(三)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四)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五)其他有益于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