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鼓励下列文明行为:

(一)见义勇为;

(二)参加赈灾捐赠、扶贫济困等慈善公益活动;

(三)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

(四)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五)其他有益于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