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三条有效从事海上生产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珍爱海洋,履行海洋环境保护义务,促进人海和谐。鼓励市民和游客参加海岸清洁行动、增殖放流活动和其他爱海护海活动,不捕捞、垂钓增殖放流苗种,保护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