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从事海上生产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珍爱海洋,履行海洋环境保护义务,促进人海和谐。

鼓励市民和游客参加海岸清洁行动、增殖放流活动和其他爱海护海活动,不捕捞、垂钓增殖放流苗种,保护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