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提倡下列文明行为:

(一)行人遇机动车礼让时安全、快速通过;

(二)文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和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

(三)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和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

(四)友善待人,扶老助残,为他人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

(五)文明就餐,适量点餐,不讲排场,合理消费;

(六)不吸烟不劝酒;

(七)自觉抵制不良婚丧习俗,安全文明绿色祭祀;

(八)其他有益于社会文明和谐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