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条有效提倡下列文明行为:(一)行人遇机动车礼让时安全、快速通过;(二)文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和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三)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和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四)友善待人,扶老助残,为他人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五)文明就餐,适量点餐,不讲排场,合理消费;(六)不吸烟不劝酒;(七)自觉抵制不良婚丧习俗,安全文明绿色祭祀;(八)其他有益于社会文明和谐的行为。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