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市、区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各自保管的城乡建设档案采取现代技术手段进行备份,保证城乡建设档案的安全。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档案异地备份。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