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市、区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设标准化、智能化档案库房。
档案库房应当配备恒温、恒湿、防火、防盗、防有害气体、防光、防磁、防尘和防有害生物等设施,并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
档案库房应当建立温湿度以及防火、防盗、防潮和防高温、防虫和防鼠、防有害气体、防光、防紫外线、防磁、防尘的自动控制、案卷智能查询等系统,实现现代化、智能化管理。
建设工程现场应当设置临时档案库房,保管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