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地确定第九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县城和乡(镇)应急备用水源的规划和建设,保证本行政区域应急生活供水。地方法规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