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地确定第八条有效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科学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确定;乡(镇)、村饮用水水源地,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地方法规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