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生态宜居乡村建设,建立清洁农业生产生活方式,引导和鼓励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补偿机制,对因划定或者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给保护区和保护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