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生态宜居乡村建设,建立清洁农业生产生活方式,引导和鼓励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补偿机制,对因划定或者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给保护区和保护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