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一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具体方案,加强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和人工湿地建设,提高水体自净能力,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地方法规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