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锦江河流域相邻县(区)政府协作,推动建立跨区域相关联动机制,协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互通信息,联合处置水污染违法行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综合协调机制,处理有关问题,组织部门开展联合执法。饮用水有关执法部门可根据实际,将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地方法规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