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火灾预测预警经费、森林防火物资储备经费、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建设经费和护林员经费等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和建立森林防火多层次、多渠道、多主体的社会投入机制。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