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处置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的管理机构,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应急处置办法和应急处置方案演练。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