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发生规律,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在春节、元宵、清明、中元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和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森林防火需要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