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专职从事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和支持森林防火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为兼职从事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医疗、抚恤待遇。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